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康玉君与王仲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君,王仲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康玉君被执行人:王仲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玉君与被执行人王仲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仲元于2017年7月18日自动履行了(2016)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振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