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00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北屯丰鑫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市北屯丰鑫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00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北屯丰鑫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中,经理。被执行人: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人民政府。负责人:乔丽潘·胡吉肯,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北屯丰鑫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人民政府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人民政府银行存款22539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韩新民二O一七年七月五日书记员冉隆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