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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杨某某、榆林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中国某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杨某某,榆林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323号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被告:中国某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负责人:薛某某代理人:张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榆林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杨某某、榆林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