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诉张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张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315号原告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贵昆路**号昆明宏利轮胎销售中心商铺***号。法定代表人丁天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艺,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建辉,男,汉族。原告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剩余95.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判员 唐建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费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