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诉张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张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315号原告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贵昆路**号昆明宏利轮胎销售中心商铺***号。法定代表人丁天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艺,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建辉,男,汉族。原告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剩余95.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判员  唐建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费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