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兰红、韩国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兰红,韩国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黄兰红。委托代理人孙宁。被执行人韩国扬。申请执行人黄兰红与被执行人韩国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国扬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兰红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韩国扬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4279.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国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当日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4月12日,双方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兰红同意被执行人韩国扬于2017年9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自愿放弃余下的54279.71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申请执行费2214元,共计4214元,由申请执行人黄兰红负担2000元,被执行人韩国扬负担2214元;被执行人韩国扬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的,则按原生效判决执行。据此,本案现已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韩国扬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黄兰红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4执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杨宗逸审判员 韦 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牙政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