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葛卫东与上海东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卫东,上海东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卫东,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东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葛卫东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东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卫东申请再审称,《免费维修保养服务证》是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后补发的,其中与销售合同不符的条款,都是东驰公司强加给再审申请人的,故原审依据《免费维修保养服务证》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根据《梅赛德斯奔驰逸蓝修养套餐清享版》可以证明,梅赛德斯奔驰公司早在2014年上半年就宣布下降维保费,各4S店收费也同步下降,而东驰公司仍然按照降价前的价格收取维保费,显属霸王条款。葛卫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附加合同条款,该效力等同于汽车销售合同。东驰公司对其优惠项目制定使用规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其在《免费维修保养服务证》上提请使用人注意“不能同时享受其他优惠折扣活动”并没有加重使用人的责任、排除使用人的主要权利,也没有免除自己的责任,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葛卫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卫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远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