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柱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55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柱,男,1974年8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1998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柱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渝011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黄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柱撤回上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曾维丽书 记 员 兰能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