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化杰与禹城市人民医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杰,禹城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2703号原告:李化杰,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李屯乡刘村。被告:禹城市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杰与被告禹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比较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学敏审 判 员 昝建民人民陪审员 邢庆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学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