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贵阳望达置业有限公司、贵州航铄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望达置业有限公司,贵州航铄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财保45号申请人:贵阳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160号高科一号A栋27楼2702室。统一代码:91520100057080566B。法定代表人:袁尚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亚波,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航铄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化厂房辅助用房B204室,统一代码:91520115073898368F。法定代表人:杜超世,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贵阳望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航铄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租用的沙文中小企业孵化园(面积约3300平方米)及室内装修附和物、设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贵阳望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望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贵州航铄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租用的沙文中小企业孵化园房屋(面积约3300平方米)及室内装修附和物、设备,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阳望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冷蕊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