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彭荣贵与钟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荣贵,钟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彭荣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钟云辉,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彭荣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依法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68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钟云辉名下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房[房产证号:13××89号,建筑面积:76.57㎡]、申请执行人彭荣贵名下位于惠州市××房[房产证号:10××23号,建筑面积:83.30m²]的房地产产权。现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68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钟云辉名下所有的位于惠州市号房[房产证号:13××89号,建筑面积:76.57㎡]的查封。(详见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68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