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海宏泽矿业有限公司与左宝兴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宏泽矿业有限公司,左宝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347号原告:青海宏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湟水路桥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许卿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三军,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宝兴,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无职业,住河北省肃宁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魏艳杰,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海宏泽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宝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宏泽矿业有限公司以起诉时案由错误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宏泽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宏泽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2元,本院减半收取4016元,由原告青海宏泽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立审 判 员 陈 爽人民陪审员 亓远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