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1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光彩与王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光彩,王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1779号之一原告:叶光彩,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王怡平,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叶光彩与被告王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叶光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光彩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叶光彩负担。审 判 长 金赛群人民陪审员 李东倍人民陪审员 陈晓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瞿柯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