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7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薛建伟与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伟,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0105执7864号申请执行人薛建伟,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薛岗村**号。被执行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西外环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黄凤刚,董事长。薛建伟与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薛建伟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5.6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建伟于2017年2月0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