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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红日、周书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红日,周书兰,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监1号原审原告周红日,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原审原告周书兰,女,194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局局长。原审原告周红日、周书兰与原审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土资源局履行受理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110行初5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赵辰红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 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晓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