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金学武与胡宝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武,胡宝,王松柏,范福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12号原告:金学武,男,1946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八格歹村八格歹屯。被告:胡宝,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黑鱼泡镇二龙梭口村河福屯。被告:王松柏,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满汉营子村满汉营子屯。被告:范福昌,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八格歹村八格歹屯。金学武与胡宝、王松柏、范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金学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学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金学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