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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金学武与胡宝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武,胡宝,王松柏,范福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12号原告:金学武,男,1946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八格歹村八格歹屯。被告:胡宝,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黑鱼泡镇二龙梭口村河福屯。被告:王松柏,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满汉营子村满汉营子屯。被告:范福昌,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八格歹村八格歹屯。金学武与胡宝、王松柏、范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金学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学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金学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