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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荣野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与黄汝全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荣野有机肥料有限公司,黄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荣野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飞鹅村东升社(土名:瓦窑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0565510986。法定代表人:马俊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利晓珍,系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汝全,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广州市荣野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与黄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调查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黄汝全有存款、房产、林权及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后,发现被执行人黄汝全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经电话听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