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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迎迎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迎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956号原告:曹迎迎,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六里小区,注册号341622000036476。法定代表人:许俊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迎迎诉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迎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