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赤峰市永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赤峰市永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056号原告张某,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殷某,翁牛特旗法律援助志愿者中心公职律师。被告赤峰市永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商贸物流园区*号楼*楼***室。法定代表人朱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某,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赤峰市永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荀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