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民初1296号原告马某某,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王某甲,女,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兰州大学学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王某乙,男,200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兰州市二十八中学生,住兰州市西固区。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燕砣耍汗ㄏ啵贾菔形鞴糖确媛贩煞袼晒ぷ髡摺?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马立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泉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燕、被告马泉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每人发放承包地征收补偿公摊费用14500元,共计4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马某某的养父母系马泉村村民,由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马某某自幼过继给养父母二人,并作为家中唯一子女与养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在马泉村,户口也与养父母在一起,均系马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来,马某某结婚成家并生育一子一女,即原告王某甲和王某乙,两个孩子的户口自出生起就在马泉村。原告马某某的养老保险及三原告的医疗保险也均在马泉村购买和享受。马某某的养父母相继过世后,马某某成为该家庭户户主。2016年,政府对马泉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凡是户籍在马泉村的村民都应当享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权利,但是被告却在关于土地公摊费用分配的《公示》中第四条作出了“在本村挂户嫁出的姑娘参加公摊分派,其中子女有一个人参加公摊分配(外孙子)”的违法决议,即按照村委会的决议原告家庭户中只有两人有权参加土地公摊费用的分配,另一个子女不得参与分配。原告认为,原告马某某作为家中唯一子女,应与儿子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利,原告三人应均有权参与土地公摊费用的分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平判决。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9份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9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公示》及《马泉村公摊分配方案的请示报告》,虽系复印件,但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马名新、柴玉秀原系马泉村村民。马某某自幼过继给马名新、柴玉秀抚养,并与其养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在马泉村,系二人的养女。1998年,马某某的养父母因先后去世注销了户口,马某某成为该户户主。1993年,马某某与王义龙结婚,婚后于1995年7月1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00年1月12日生育一子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出生后便落户在马泉村其母马某某的户籍上,并与其母马某某在马泉村共同参加了兰州市西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家庭成员登记表中载明王某甲、王某乙系该户家庭成员。2011年12月1日,马某某在马泉村办理了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5年至2016年间,因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马泉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拨付至村委会后,马泉村于2016年12月召开了“三委”会、党员大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定了公摊补偿款分配方案,方案决定“在本村挂户嫁出的姑娘参加公摊分派,其中子女有一个人参加公摊分配(外孙子)”,并于2017年1月3日进行了公示。2017年1月14日,马泉村就公摊补偿款分配方案以户为单位再次进行了投票表决,仍决定“外孙子只有一人参加分配”。根据上述决定,马某某家庭户中只有两人有权参加土地公摊费用的分配,另一个子女不得参与分配。2017年1月16日,马泉村委会向东川镇人民政府关于马泉村公摊分配方案的请示报告载明,马泉村“应参加分配人数2672人,人均分配额为14947.76元”。后马泉村委会向分配方案确定的参与分配的部分村民发放了公摊征地补偿款14500元,并以分配方案决定只向马某某及其一个子女发放为由,拒绝向其另一个子女发放公摊补偿款。原告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认为被告马泉村委会只给马某某及其一个子女发放土地公摊费用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未从马泉村委会领取分配给该户其中二人的公摊费补偿款,遂诉至法院,引发本案诉争。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征地补偿款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原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为马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能否享受征地补偿款。马泉村部分集体土地在征收后,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应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本案中,马某某随其父马名新承包了马泉村的土地,马某某及其两个子女均落户于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已为户口登记簿所记载,三人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事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原告马某某的养老保险均在马泉村办理。根据三原告的现实情况,其应属马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三原告应与马泉村的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平等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现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马泉村分配方案中关于“在本村挂户嫁出的姑娘参加公摊分派,其中子女有一个人参加公摊分配(外孙子)”以及“外孙子只有一人参加分配”的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马泉村委会以该村公摊补偿款分配方案为依据,在向其他村民发放公摊补偿款14500元时决定只向三原告中二人发放公摊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三原告中其中一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对原告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要求被告马泉村委会向每人支付公摊补偿款的14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每人支付公摊补偿款14500元,共计4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4元,由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沛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