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冯晓、郝香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冯晓,郝香阳,邢台市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6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9263N。负责人:周少杰,该分行行长。被告:冯晓,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郝香阳,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84315256L,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建设大街309号韩现代商城3层313号。法定代表人:尚风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被告冯晓、郝香阳、邢台市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3元,减半收取计1151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审判员 韩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