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惠贤与郑文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贤,郑文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3461号原告:李惠贤,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郑文梁,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惠贤与被告郑文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惠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文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惠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郑文梁向原告李惠贤清偿借款1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其中本金5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8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郑文梁清偿之日止;本金1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8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郑文梁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7日被告郑文梁向原告李惠贤借款5000元,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2014年8月27日,被告郑文梁与原告李惠贤签订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郑文梁向原告李惠贤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郑文梁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李惠贤起诉至法院。被告郑文梁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款合同、借据各一份,有原件核对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7日,李惠贤与郑文梁签订借据,载明郑文梁向李惠贤借款5000元,按每月2%计付利息。2014年8月25日。李惠贤与郑文梁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因资金周转困难,郑文梁向李惠贤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庭审中,李惠贤陈述,借款期限届满后,郑文梁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李惠贤对其主张的借款关系,提供了借款协议、借据为证,郑文梁又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李惠贤与郑文梁之间成立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郑文梁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李惠贤主张郑文梁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郑文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文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惠贤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郑文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惠贤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李惠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郑文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康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