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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0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溦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溦,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周延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707号原告:丁溦。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博,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房之自编01-05单元。法定代表人:李连柱。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号一方广场F418-F419。经营者:邓桂柱。被告:周延旭。原告丁溦与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周延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丁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丁溦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