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溦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溦,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周延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707号原告:丁溦。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博,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房之自编01-05单元。法定代表人:李连柱。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号一方广场F418-F419。经营者:邓桂柱。被告:周延旭。原告丁溦与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周延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丁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丁溦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