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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字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与刘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刘厚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字2796号原告: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邮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6839050438。法定代表人:李昌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厚成,男,1975年10月2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1518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