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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执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沈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爱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天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赵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薇薇,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的淮北市相山区金域香苑1号楼、5号楼等房地产。2017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7)皖06民破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了赵惠敏等人对龙威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徐建民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