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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广金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公司、水克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公司,水克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金,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理人:张成光,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富康路169号碧水绿都东大门。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克炎,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宇,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广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水克炎、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广金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广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张广金预缴),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广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伟平审判员  杨曦希审判员  荀玉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