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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和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00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蓉、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标致206轿车(实际车牌:甘****46)窜至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天庆嘉园什字东南角停车场内,砸破被害人黄占胜停放于此的白色宝马X6越野车的后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6450元,盗得车内8条黑兰州香烟和5条红兰州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640元。2、2016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标致206轿车(实际车牌:甘****46)窜至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天庆嘉园什字东南角停车场内,砸破被害人张某某发停放在此的白色宝马X4越野车的后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6060元,盗得车内的虫草一盒,价值人民币5016元。3、2016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标致206轿车(实际车牌:甘****46)窜至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航天510所大门对面公厕北侧路边,砸破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宝马X5越野车的后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6360元,盗得车内共价值4610元的茅台酒和莫高干红酒。4、2016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标致206轿车(实际车牌:甘****46)窜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与雁南路三叉路口康乐花园小区东南角兰州友发汽车用品店门前,砸破被害人王愿雄停放在此的白色陆虎极光越野车的后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4560元。5、2016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标致206轿车(实际车牌:甘****46)窜至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东湾村聚金兰庭东门门前,砸破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斯巴鲁越野车的后窗玻璃及副驾驶位车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3485元。盗得车内现金22300元、雪佛兰车钥匙一把、金色VIVO牌X5SL型手机1部、黑色摩托罗拉918型手机1部,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2375元。及登喜路牌男士手提包、白雾茶叶、阿迪达斯运动服、鳄鱼牌真皮皮带等物品(以上物品无实物无法进行价格鉴定)。破案后,追回金色VIVO牌X5SL型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6、2016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标致206轿车(实际车牌:甘****46)窜至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健康路70号新泰花园,砸破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兰德酷路泽越野车的后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1790元。盗得车内飞天茅台酒3瓶和静宁苹果2箱,共计价值人民币3040元。破案后,追回静宁苹果半箱,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无异议,但对指控第五起犯罪盗窃的现金数额有异议,辩解盗窃现金为2600元。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标致206轿车(实际车牌:甘****46),在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天庆嘉园什字东南角停车场内,砸破被害人黄占胜停放于此的白色宝马X6越野车的后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6450元,后盗得该车内黑兰州香烟8条和红兰州香烟5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64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黄占胜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0月31日晚19时许,我把车停放在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肯德基对面停车场内。第二天早上9时40分许,我到停车场后发现车后挡风玻璃被砸坏,后备箱内的8条黑兰州香烟和5条红兰州香烟被盗,于是报案。2、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辨认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天庆嘉园什字停车场为实施盗窃的作案现场;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相互辨认为实施盗窃的同伙。3、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宝马X6越野车的后窗玻璃及安装费,共计人民币6450元。黑兰州香烟8条及红兰州香烟5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640元。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上述查证的事实相互印证。二、2016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标致206轿车(实际车牌:甘****46),在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天庆嘉园什字东南角马路边,砸破被害人张某某发停放在此的白色宝马X4越野车的后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6060元,后盗得该车内的虫草一盒,价值人民币5016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张某某发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0月31日晚21时许我把车停放在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天庆嘉园什字东南角的马路边。第二天早上9时许,我取车时发现车后挡风玻璃被砸坏,车内的虫草一盒被盗,于是报案。2、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辨认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天庆嘉园什字东南角马路边为实施盗窃的作案现场;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相互辨认为实施盗窃的同伙。3、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宝马X4越野车的后窗玻璃及安装费,共计人民币6060元;虫草一盒,价值人民币5016元。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上述查证的事实相互印证。三、2016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标致206轿车(实际车牌:甘****46),在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航天510所大门对面公厕北侧路边,砸破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宝马X5越野车的后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6360元,盗得该车内茅台酒、莫高干红酒5瓶,共计价值人民币461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0月31日晚21时许我把车停放在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航天510所大门对面公厕北侧马路边。第二天早上8时许,我取车时发现车后挡风玻璃被砸坏,车内茅台酒、莫高干红酒5瓶被盗,于是报案。2、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辨认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航天510所大门对面公厕北侧马路边为实施盗窃的作案现场;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相互辨认为实施盗窃的同伙。3、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宝马X5越野车的后窗玻璃及安装费,共计人民币6360元;茅台酒、莫高干红酒5瓶,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10元。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上述查证的事实相互印证。四、2016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标致206轿车(实际车牌:甘****46),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与雁南路三叉路口康乐花园小区东南角兰州友发汽车用品店门前,砸破被害人王愿雄停放在此的白色陆虎极光越野车的后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456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0月31日晚上20时许,我将车停放在兰州市城关区康乐花园东南角兰州友发全力汽车用品店门前的空地上。第二天早上8点许,我开车时发现车的后挡风玻璃被砸,于是报警。2、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辨认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与雁南路三叉路口康乐花园小区东南角兰州友发汽车用品店门前为实施盗窃的作案现场;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相互辨认为实施盗窃的同伙。3、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陆虎极光越野车的后窗玻璃及安装费,共计人民币4560元。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上述查证的事实相互印证。五、2016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标致206轿车(实际车牌:甘****46),在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梨花路605号商铺门前,砸破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斯巴鲁越野车的后窗玻璃及副驾驶位车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3485元。盗得该车内现金22300元、雪佛兰车钥匙一把、金色VIVO牌X5SL型手机1部、黑色摩托罗拉918型手机1部,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2375元。及登喜路牌男士手提包、白雾茶叶、阿迪达斯运动服、鳄鱼牌真皮皮带等物品(以上物品无实物无法进行价格鉴定)。破案后,追回金色VIVO牌X5SL型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魏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1月7日23时许,我将车停放在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聚金兰亭东侧的马路旁,后坐上别人的车到老家涧沟村去搭礼。到了11月8日9时许,我回到皋兰县开车时发现车的后挡风玻璃及副驾驶旁边的玻璃被砸,车里存放的22300元现金及部分物品被盗。2、张敬礼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8日,我和魏某某在一起。分开时我给了魏某某现金18000元,我看见魏某某将钱装进了手提包,手提包里还有一叠面值100元的现金,并且都是连号。3、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辨认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梨花路605号商铺门前为实施盗窃的作案现场;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相互辨认为实施盗窃的同伙。4、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斯巴鲁越野车后窗玻璃及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3485元;雪佛兰车钥匙一把、金色VIVO牌X5SL型手机1部、黑色摩托罗拉918型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2375元。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金色VIVO牌X5SL型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6、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我和刘某某在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聚金兰庭东门门前砸破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斯巴鲁越野车的后窗玻璃及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盗得车内手包、背包各1个及手机2部。其中手包内有现金2600元和一些单据,背包内装有一些旧衣服。六、2016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标致206轿车(实际车牌:甘****46),在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健康路57号新泰花园,砸破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兰德酷路泽越野车的后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1790元。盗得车内飞天茅台酒3瓶和静宁苹果2箱,共计价值人民币3040元。破案后,追回静宁苹果半箱,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1月7日晚11时许,我司机彭正斌将兰德酷路泽越野车停放在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新泰花园5号楼前。第二天早上发现车辆的后窗玻璃被砸,车内的飞天茅台酒3瓶、静宁苹果2箱及200张皋兰县石洞镇广林大厦二楼“乐然聚”火锅店VIP就餐卡被盗,我就报案了。2、李某的证言,证实与刘某某是朋友关系,刘某某平时跑黑车偶尔还倒卖二手车,他的朋友李某某我也认识。有一次在一起吃饭时,李某某拿了3瓶宾利爵卡红酒让我们喝。刘某某在最近的时间抽过中华烟,还往家里拿一些苹果,苹果上印有“恭喜发财”的字样。3、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某某的妹妹。2016年10月份左右,刘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回到家里,带了两箱静宁苹果(每个苹果上写有字)和1瓶红酒。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辨认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健康路57号新泰花园为实施盗窃的作案现场;经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相互辨认为实施盗窃的同伙。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兰德酷路泽越野车的后窗玻璃及安装费,共计人民币1790元;飞天茅台酒3瓶和静宁苹果2箱,共计价值人民币3040元。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灰色雪佛兰轿车1辆、茅台酒1箱、红酒盒子3盒、中南海香烟5盒、手机3部、双肩包1个、单肩背包1个;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红色东风标致车1辆、车牌照1副、轮胎扳手2个、尖嘴钳子1把、手钳子1把,从刘某处扣押手机1部、电脑1台、茅台酒1瓶、苹果半箱;苹果半箱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7、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警方接被害人黄占胜等人报案后,经视频监控追踪发现犯罪嫌疑人,后于2016年11月17日晚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与永昌路什字路口将李某某抓获,次日在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86号将刘某某抓获。8、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上述查证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无视刑律,伙同一起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辩解指控第五起犯罪盗窃的现金应为2600元,经查,有被害人魏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张敬礼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害人被盗现金为22300元,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席爱军代理审判员  徐剑磊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