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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世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虎、被执行人张玉胜、被执行人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海,张玉虎,付学军,张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84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海,男,汉族,197年8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冯庄乡菠菜玉村村民,现住该村53号。被执行人张玉虎,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李渠镇东村村民,现住该村408号院6号。被执行人付学军,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冯庄乡菠菜玉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张玉胜,男,汉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文盲,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冯庄乡菠菜玉村村民,现住宝塔区南桥二中隔壁。王世海申请执行张玉虎、付学军、张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虎、付学军、张玉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玉虎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世海借款本金117700元,支付85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支付止),被执行人付学军、张玉胜对其中的85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玉虎承担案件受理费1340元,被执行人张玉虎、付学军、张玉胜承担执行费1175元。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王世海与被执行人张玉虎、付学军、张玉胜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付学军同意2017年6月2日偿还案件款25000元后,申请人同意撤销对付学军的申请执行;2、被执行人张玉虎、张玉胜于2017年6月15日前缴纳案件款20000元;3、剩余案件款80952.5元分四次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4、执行费1175元由被执行人张玉虎承担。现申请执行人王世海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8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