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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5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05刑初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29岁,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系铁力市双丰林业局爱林经营所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伊西检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后座载着其妻子杨某,在伊春市西林区西钢新兴大街从东至西行驶至西林区凤蠃酒家路段时,徐某某因琐事与姜���某等人发生厮打,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将徐某某等人带到兴钢路派出所,经询问,发现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将被告人徐某某移交西林交警大队。经法医鉴定: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伊春市西林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徐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姜某甲、姜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徐某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其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互相印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景坡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娄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