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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金焕、高超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焕,高超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焕,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超兰,女,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吴金焕因与被上诉人高超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意见》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通知》,本案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金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刘 东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