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永红与李新平、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红,李新平,李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848号原告吴永红,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新平,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爱英,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吴永红与被告李新平、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永红需要补充证据,故吴永红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永红负担。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