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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永红与李新平、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红,李新平,李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848号原告吴永红,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新平,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爱英,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吴永红与被告李新平、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永红需要补充证据,故吴永红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永红负担。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