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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与顾盘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顾盘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96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该单位院长。被执行人顾盘珍。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顾盘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盘珍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7616.5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614元,合计48230.5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顾盘珍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盘珍银行存款人民币48230.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任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