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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4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田县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徐用元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徐用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21123000013339(1-1)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用元,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罗田县。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用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徐用元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用元主动履行��毕,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