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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新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9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新华,女,1981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2005年5月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6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2016年3月14日因盗窃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30日被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新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何新华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永旺梦乐城南侧,窃取被害人甘某1的爱玛牌TDR187Z型新K8-F款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20元。涉案电动自行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何新华于2016年3月23日被民警查获后,于2017年4月30日再次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新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甘某2陈述,证人刘某、李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新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新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新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本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何新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电动自行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何新华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中的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何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8月3日至同月4日先行羁押2日,自2017年3月23日至同月24日先行羁押2日,均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杖(T型锥)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隗合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