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8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永湘与刘仁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湘,刘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湘,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刘仁杰,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永湘与刘仁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