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永湘与刘仁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湘,刘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湘,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刘仁杰,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永湘与刘仁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