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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安市建宏物流有限公司、易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建宏物流有限公司,易某某,钟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723号申请人:高安市建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易某某,男,汉族,江西省。被申请人:钟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被申请人:易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原告高安市建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某某、钟某某、易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易某某、钟某某、易某某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安市建宏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易某某、钟某某、易某某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国平审判员  高三和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