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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余君与彭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余君,彭顺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156号原告赵余君,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彭顺安,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余君与被告彭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志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余君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余君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何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