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余君与彭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余君,彭顺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156号原告赵余君,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彭顺安,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余君与被告彭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志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余君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余君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何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