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清彬申请执行攀枝花市西区金属铸造厂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清彬,攀枝花市西区金属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清彬,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金属铸造厂,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法定代表人:黄明科,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谢清彬申请执行攀枝花市西区金属铸造厂支付令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民督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清彬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092元,执行费:186元。本���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的(2017)川0403民督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弦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蒲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