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江超与王强、吴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超,王强,吴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698号原告:李江超,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强,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吴月,女,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超诉被告王强、吴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原告李江超于2017年0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超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江超负担。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曲彦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