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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4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朝均、张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均,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朝均,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大田浙东家具城建材区。被执行人:张进,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张朝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49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进在(2017)浙1082执42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进银行存款人民币76735.5元(含执行费1035.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