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玉军与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军,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585号上诉人:玉军,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晖,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拉尔区呼伦办沿山路27组151号。法定代表人:王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娜,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玉军因于被上诉人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军因主体问题,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玉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玉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玉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有权审判员 李 杨审判员 林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