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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庆科、靳兰英等与张志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科,靳兰英,张志文,蒋金肢,中国平安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322号原告:孟庆科,男,汉族,1936年8月19日生,住淮阳县。原告:靳兰英,女,汉族,1938年10月5日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峰,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文,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蒋金肢,女,1965年3月16日生,住郸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77482-8.法定代表人:王建涛,系该公司经理。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楼平安大厦9、18层。原告孟庆科、靳兰英诉被告张志文、蒋金肢、中国平安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经本院审查,原告所诉交通肇事的司机被告张志文,肇事司机的实际姓名为张志汉,诉讼主体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科、靳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义林审 判 员  张丽英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永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