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恢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万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万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恢447号申请人: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蒋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纯,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徐万象,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万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其中国工商银行六合支行账户中有存款516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发现其名下有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章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审判员 沈 力书记员 李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