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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145号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彤,总经理。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书义,总裁。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2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及附属建筑土建与相应的公用系统建设项目”中的安装工作分包给原告,合同总价为3206482.19元。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安装工作,并交付业主投入使用,并于2014年3月18日与被告进行结算确定最终价格为3260821.19元。但截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96362.30元,尚有工程款464458.89元未付,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所以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18号上海通用东岳汽车厂区内,应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综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肖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初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