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升彩、金岳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升彩,金岳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特33号申请人:王升彩,女,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金岳奶,女,192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代理人:王玉程(系被申请人孙子),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人王升彩申请认定金岳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8日因阿尔茨海默病住院,现病情严重,神智不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称,申请人所称属实。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金岳奶,女,192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南街道万岙村。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2017年7月13日,经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申请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重度智能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被申请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金岳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倪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