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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执35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港佳科技有限公司杨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华,王振江,重庆市港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35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钢花路540号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6870376-1。法定代表人:王蕊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建华,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王振江,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港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2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6807-2。法定代表人:王振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建华、王振江、重庆市港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被执行人杨建华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108号附29号商服用房。次日,买受人孙梦碧以1352900元的最高价格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108号附29号商服用房上的抵押权和查封消灭,注销该房屋的产权证。二、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108号附29号商服用房归买受人孙梦碧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翁小钗可持本裁定书到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