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文军、许喜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军,许喜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632号申请人:李文军,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李爱,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轶,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喜来,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意(系被告之妻),女,天津市容环境局职员。原告李文军与被告许喜来、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津0116财保2005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许喜来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顺里XXX号的房屋。申请人李文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许喜来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顺里36-50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许喜来(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新区塘沽永顺里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