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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希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香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希香,女,1962年1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当阳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希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巧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希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陈希香低价购进非正规厂家生产、来历不明的“每粒坚”、“金枪不倒”等各类宣传具有提高性功能的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销售。2016年5月16日,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当场扣押其非法销售的“每粒坚”7盒、“金枪不倒”9盒等性保健品。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送检的“每粒坚”、“金枪不倒”中检出违禁成分西地那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希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传唤陈希香接受调查的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性保健品的清单、扣押决定书及对陈希香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证人邹某、韩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希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希香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无合法有效证件且属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希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希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二、禁止陈希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德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