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玉春与张为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春,张为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966号原告:刘玉春,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张为峰,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金乡县,住金乡县。原告刘玉春与被告张为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玉春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春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春负担。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