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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玉春与张为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春,张为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966号原告:刘玉春,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张为峰,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金乡县,住金乡县。原告刘玉春与被告张为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玉春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春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春负担。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