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丁玉珍、丁玉明等与徐君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珍,丁玉明,丁玉喜,丁玉扣,徐君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丁玉珍,女,1953年7月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申请执行人:丁玉明,女,195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申请执行人:丁玉喜,男,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申请执行人:丁玉扣,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上列四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玉扣,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徐君贵,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开发区。现服刑。丁玉珍、丁玉明、丁玉喜、丁玉扣与徐君贵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5)仪刑初字第004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徐君贵应赔偿丁玉珍、丁玉明、丁玉喜、丁玉扣176296.736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金融、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徐君贵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翠华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