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树江与张庆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江,张庆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516号原告:王树江,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张庆华,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原告王树江与被告张庆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树江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江负担。审 判 员 马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曹丽君书 记 员 程雯雯 微信公众号“”